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债券代码:113697 债券简称:应流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566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应流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4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2.05关于修订《内控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2.0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明、朱乐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债券代码:113697 债券简称:应流转债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5年11月 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决议如下:
选举职工杨浩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务,与经审议通过的其他六位董事及三位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杨浩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杨浩,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 曾任安徽应流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预算管理部副经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现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监、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浩先生通过霍山应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霍山衡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124.17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8%。杨浩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浩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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