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7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大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6人,合计代表股份111,950,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74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152名,代表股份1,002,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76,341,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9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53人,代表股份35,609,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23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8%;反对71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2%;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21%;反对711,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00%;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54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1%;反对3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0%;弃权2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321%;反对3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35%;弃权2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43%。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54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5%;反对3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9%;弃权2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9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405%;反对3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43%;弃权2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1%。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4.0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728,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7%;反对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5%;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0,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500%;反对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53%;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48%。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4.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213,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9%;反对71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58%;反对713,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894%;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8%。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4.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213,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0%;反对71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2%;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5,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58%;反对713,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794%;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8%。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72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反对2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8%;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3,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316%;反对2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39%;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5%。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振、王天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5-05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改革、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改革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上述事项经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停止履职,监事侯增先生、金晓帆女士、马凝晖女士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在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动解任。解任后,侯增先生、金晓帆女士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马凝晖女士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上述人员原定监事任期为2027年7月12日止。截至本公告日,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马凝晖女士、侯增先生、金晓帆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 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5 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表决,选举常虹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常虹先生由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同时继续担任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常虹先生,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94年8月-1998年7月进入北京京高综合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1998年8月-1999年9月进入英福科技有限公司,任高级销售经理。2000年10月进入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电子商务事业部市场经理,市场发展部高级市场经理,市场发展部经理,综合事业部经理,深圳分公司经理,董事长办公室战略发展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董事长办公室战略发展总监,技术服务中心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常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0.06%,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及网络视频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5年10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2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76,341,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9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153名,代表股份35,609,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5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5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2,2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82%。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1,230,3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568%;反对711,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2%;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2,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8.1521%;反对711,101股,弃权9,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1,540,8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341%;反对38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0%;弃权25,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2,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1321%;反对384,000股,弃权25,601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11,547,9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405%;反对3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99%;弃权22,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9,7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9.8405%;反对380,500股,弃权22,001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4.0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1,728,4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017%;反对19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5%;弃权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80,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8500%;反对198,700股,弃权23,3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4.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213,7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419%;反对713,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3%;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5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4958%;反对713,501股,弃权23,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4.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1,213,88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420%;反对713,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2%;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5,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6.5058%;反对713,401股,弃权23,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1,721,284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53%;反对20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8%;弃权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3,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7.1316%;反对204,700股,弃权24,5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好
张学兵 王天宇
经办律师: 好
孙振
年 月 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