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5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外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设立海外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海外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取得了相关注册文件。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PRINCE VIETNAM CO., LTD
2、注册地址:Lot B2, Nam Son - Hap Linh industrial Zone, Tan Chi Commune, Bac Ninh Province, Vietnam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雷杰
5、注册资本:25,500,000,000越南盾
6、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的生产:生产和加工塑料及硅胶制品;各类包装袋、塑料成品、吸湿袋、塑料桶、塑料框、塑料板、电子元件塑料托盘、各类胶带、隔热胶带、包装薄膜、保护薄膜、塑料承重带;标签纸、标签卡、纸及纸板包装的生产;生产和加工纸制包装产品:各类纸桶、纸盒;生产和加工纸制隔板、各类纸卡。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735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进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0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1,856,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9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064,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29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2,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2,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502,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4%;反对2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7%;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38,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32%;反对2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99%;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69%。
此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关婷丹、蔡思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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