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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55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6人,代表股份132,238,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87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7,36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29,028,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661,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7,367,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0%。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5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1%;反对45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4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37%;反对45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弃权43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7%。

  (2)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与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28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7%;反对50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8%;弃权45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7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85%;反对50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4%;弃权451,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张盘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56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通知,于2025年11月13日以专人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吴洋先生为公司联席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57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局提名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公司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联席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止。

  此次聘任后,吴洋先生主要负责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资产处置及公司拟开拓发展的新业务。公司总裁彭朗先生权责不变,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吴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本次聘任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吴洋先生简历

  吴洋,男,汉族,1983年5月出生,硕士学历。历任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董事、副总裁。现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董事、联席总裁。

  截止日前,吴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2,3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张盘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16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238,4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9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律师等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1,351,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1%;反对45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37%;反对45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5%;弃权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7%。

  2、关于制定《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1,28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97%;反对50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8%;弃权45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7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85%;反对500,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54%;弃权45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0%。

  (三)本次股东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

  温哥华广场10楼AB座

  张盘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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