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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5-034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157,349,3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7.10%)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立先生,因其投资的上市公司体外其他创新产业的业务发展资金需要,计划自本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除外)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8,122,08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707,36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5,414,72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立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公司实控人投资的上市公司体外其他创新产业的业务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包括因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方式、数量和比例: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8,122,08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2,707,36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5,414,72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5、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涉及股份限售、减持所作出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015年7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2015】18号文件的规定,承诺即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2015年非公开发行所做承诺: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高德红外股票的行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高德红外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高德红外股票。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高德红外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黄立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

  1、黄立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11,547,73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3.49%。黄立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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