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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5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1月18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琳昊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1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8,428,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978%。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7,762,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53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6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4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66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4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113,45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48%;反对12,229,42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3%;弃权85,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1,35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419%;反对12,229,4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89%;弃权85,6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

  1.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理财产品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121,15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67%;反对12,221,02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2%;弃权86,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9,05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670%;反对12,221,02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15%;弃权86,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4%。

  1.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6,125,207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77%;反对12,220,97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2%;弃权82,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63,10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802%;反对12,220,973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14%;弃权82,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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