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8 证券简称:元隆雅图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12层1218公司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4人,代表股份118,830,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7,40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4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4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7人,代表股份1,4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7%。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1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5%;反对3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77,6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1,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773%;反对3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8%;弃权77,6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16,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3%;反对3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276%;反对3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5%;弃权7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716,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6%;反对3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56%;反对3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5%;弃权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3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代贵利、杨永毅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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