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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张春雨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春雨女士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已及时选举了职工董事,张春雨女士辞职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张春雨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春雨女士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补选职工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易华荣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易华荣先生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易华荣先生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易华荣先生个人简历

  易华荣,男,中国国籍,1976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7月至2005年9月,任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规划发展部经理;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任中粮祥瑞粮油工业(荆门)有限公司项目技术经理;2006年9月至今,任公司采购经理、采购总监、证券法务部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易华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0,308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81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科园三路89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易德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张春雨、苏小禾、王逸斐、陈向东、刘圻、李春以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陈静、吴宇珺以通讯方式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华荣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李翔宇、耿安锋、李志波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史琦、操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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