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5-123
转债代码:118051 转债简称:皓元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7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1月2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11月28日
● 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0元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皓元转债”)将于2025年11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9号)同意,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22.3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82,235.00万元,期限为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4年11月28日至2030年11月27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60%、第六年2.0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68号)文同意,公司82,23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2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皓元转债”,债券代码“118051”。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皓元转债”自2025年6月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皓元转债”转股期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30年11月2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40.73元/股,最新的转股价格为40.47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因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手续,公司股本总数由210,928,884股增加至210,959,781股。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票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本次归属完成后,“皓元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40.7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皓元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皓元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5月14日起由40.73元/股调整为40.5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皓元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因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0,961,003股增加至211,609,573股。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股票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本次归属完成后,“皓元转债”转股价格不变,仍为40.5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皓元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因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对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47,725股进行了注销,公司总股本由211,609,573股变更为211,561,848股。“皓元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7月8日起由40.58元/股调整为40.5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皓元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
因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手续,公司股本总数由211,571,033股增加至212,098,693股。本次归属完成后,“皓元转债”的转股价格由40.59元/股调整为40.5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皓元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皓元转债”转股价格自2025年10月22日起由40.55元/股调整为40.4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7)。
二、 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期限与方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最后一年利息。在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皓元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11月28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11月28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皓元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999弄3号楼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8338205
邮箱:hy@chemexpress.com.cn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10-85127979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131 证券简称:皓元医药 公告编号:2025-124
转债代码:118051 转债简称:皓元转债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9号)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2,235.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822,350手(8,223,5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2,35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0,612,390.1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1,737,609.8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2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69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00.00万元向子公司合肥欧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创生物”)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欧创生物新型药物技术研发中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2025年11月19日,公司和欧创生物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向欧创生物增资的款项到位后,将存放于欧创生物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及欧创生物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合肥欧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系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二系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欧创生物新型药物技术研发中心”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