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5-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4日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梁伟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69人,代表股份763,323,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3150%。
①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733,256,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301%。
②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7人,代表股份30,067,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48%。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67人,代表股份30,067,3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48%。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见证律师出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14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8%;反对5,176,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9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24%;反对5,176,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5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4《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1.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2.00《关于制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3.00《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4.00《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9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6%;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12,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3%;反对3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丽勤、姚东俊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