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5日,为满足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明阳氢燃的经营周转需要,明阳氢燃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金额合计人民币500.00万元;公司为前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存在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经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为明阳氢燃提供的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本次担保预计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担保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就明阳氢燃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与债权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公司就明阳氢燃向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与无锡永才正宇动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兴业银行500万元贷款反担保合同》,无锡永才正宇动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公司履行主担保责任可能产生的损失按照其持股比例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明阳氢燃法定代表人王永志先生及其配偶韩茹女士以自然人身份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即“债权人”)与明阳氢燃(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周转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明阳氢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明阳氢燃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周转需要,明阳氢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由公司经营管理,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人民币538,776.25万元(已剔除到期或结清贷款后解除的担保额度,且不包括尚未触发担保责任的履约担保涉及的金额),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0.53%;根据日常营运需求及项目建设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8,082.20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9.84%。
除对承德县山泰洁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洁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880.00万元的担保总额外,上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为承德洁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8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0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16号)核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916,713股,每股发行价格14.02元。截至2020年10月26日止,公司实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0,311.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06.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7,204.73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39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经公司2024年8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24年8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原计划投入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汕尾海洋工程基地(陆丰)项目明阳智能海上风电产业园工程项目剩余募集资金89,111.20万元及该项目利息净额2,943.12万元(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支出,具体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银行余额为准),变更用于投资建设:1)玉门市明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明阳玉门市新民堡1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明阳新民堡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0,111.20万元以及利息净额2,943.12万元(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支出,具体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银行余额为准),合计23,054.32万元;2)张家口明阳察北阿里巴巴数据中心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明阳察北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69,000.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注1:专户13用于玉门市明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明阳新民堡项目。该项目募集资金由公司通过专户14拨付到专户13(酒泉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全资持有玉门市明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注2:专户15用于张家口察北区蕴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明阳察北项目。该项目募集资金由公司通过专户16拨付到专户15(张家口察北区洁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全资持有张家口察北区蕴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存放于明阳新民堡项目专户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规范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于近日办理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销户产生的利息已转入明阳察北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对应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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