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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豪威集团        公告编号:2025-115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企业绍兴韦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兴韦豪”)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认购上海元禾璞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或“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未达到股东会的审议标准。

  ● 特别风险提示:

  (一)由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绍兴韦豪对该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占比为18.39%,公司对该基金的决策无决定权和控制权,对该基金无重大影响,公司存在不能控制项目投资进展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规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了把握产业投资机会,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公司全资企业绍兴韦豪拟与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甬投海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投资苏州优纳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优纳创”)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为上海元禾璞华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08,75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优纳创,基金管理人为元禾璞华同芯(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禾璞华同芯”)。绍兴韦豪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民币20,000万元认购该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三)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元禾璞华同芯(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元禾璞华同芯(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合作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并已经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登记编号:P1071690。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元禾璞华同芯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苏州优纳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有限合伙人

  1、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2、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3、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4、宁波前湾新区甬投海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三、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 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实体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本协议签署时的管理人为元禾璞华同芯。

  作为向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提供投资运作、运营管理等服务的对价,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减免,每一有限合伙人均应分摊管理费。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将主要对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封测、装备材料和零部件等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其中投资于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最后一次实缴出资时的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

  合伙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有明确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权投资、为特定项目或项目组合设定的专项基金、临时投资及其他符合适用法律的投资方式。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存续期限”)为八(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中前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之次日起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并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将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延长两(2)次,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应超过一(1)年,且如需进一步延长的,则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出资缴付

  除非另有约定,各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15)%(“首期出资”)。全体合伙人首期出资(“首次交割”)全部到达基金托管账户之日为“首次交割日”。除首期出资外,原则上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等资金需求计划随时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原则上,如果在前期累计实缴出资总额中百分之【七十(70%)】以上已被投资于或已通过签订投资协议而承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或者已被运用于、或已通过签订相关协议而承诺用于合伙企业费用或清偿债务,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纳通知要求缴付下一期出资(为免疑义,首期出资不适用该约定)。每一期出资均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具体缴纳时间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确定。

  普通合伙人应与有限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相同进度缴付出资。

  (三)出资违约

  3.1 出资违约。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为出资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尽管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视情况豁免或部分减免某一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2首期出资违约。对于首期出资违约的出资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视同该等有限合伙人从未入伙,并依此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或者,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在合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前给予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一定的付款宽限期,并比照适用以下约定。

  3.3后续出资违约。对于首期出资违约之外的出资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该出资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1)出资违约金。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减免,自该等后续出资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该等出资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该等后续出资之日,就该等逾期缴付的金额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0.05%)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出资违约金”)。

  (2)赔偿金。在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出资违约金未能弥补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出资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出资违约合伙人还应就该等损失向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进行赔偿。

  3.4尽管有上述约定,如出资违约合伙人已经支付欠缴出资额、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有),则重新视其为守约合伙人。

  (四)投资业务

  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将主要对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封测、装备材料和零部件等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其中投资于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最后一次实缴出资时的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

  合伙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有明确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权投资、为特定项目或项目组合设定的专项基金、临时投资及其他符合适用法律的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

  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处置收入”);

  (2)合伙企业从其进行临时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运营活动中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等现金收入(“投资运营收入”);

  (3)临时投资收入;以及

  (4)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2、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九十(90)日内进行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预留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2)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保留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或预留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3、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可分配的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不得再开展投资,并且,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累计可分配收入达到人民币贰仟(2000)万元以上或在累计可分配收入未达到贰仟(2000)万元但普通合伙人经合理商业判断认为合适分配时,最晚不应迟于达到前述累计金额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4、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对合伙企业获得的由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全部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先按照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相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获得等同于其实缴出资总额的分配额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等同于其实缴出资总额的分配额;

  (2)其次,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则(a)先百分之百(100%)向各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b)如有余额,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本第(2)段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获得的分配合称“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之日起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资金之日止;

  (3)再次,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则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于本第(3)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等于有限合伙人根据上述第(2)段获得的优先回报金额÷百分之八十(80%)×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按照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根据上述第(3)段及本第(4)段所获得的分配称为“绩效收益”)。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

  (七)协议生效、终止及效力

  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生效日”)起生效,自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抓住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机遇,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不断持续发展壮大,为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次投资设立的基金主要聚焦投资于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和封测、装备材料和零部件等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的未上市企业。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本次投资将有助于公司了解产业投资及其发展方向,把握产业投资机会,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本次投资绍兴韦豪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基金份额,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一)由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绍兴韦豪对上述基金的认购出资总额占比为18.39%,公司对该基金决策无决定权和控制权,对基金无重大影响,公司存在不能控制项目投资进展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规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豪威集团        公告编号:2025-114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虞仁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3,472,2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64%;本次解除质押情况变动后,虞仁荣先生剩余累计质押股份为171,79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1.52%。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韦豪、虞小荣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08,576,9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3.87%;本次解除质押情况变动后,虞仁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87,646,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5.9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55%。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接到控股股东虞仁荣先生的通知,虞仁荣先生质押给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办理完成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虞仁荣先生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目前尚无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虞仁荣先生将根据后续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质押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虞仁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韦豪、虞小荣先生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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