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所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 诚信记录
容诚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纪律处分3次、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4次(共2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7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2. 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容诚所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公司2024年审计费用为73万元(不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5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5万元),2025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定价原则将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的需求;2024年度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执业水平良好。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必易微
股票代码:68804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谢朋村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波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喻辉洁
通讯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信息披露义务人4: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科技大厦33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5: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科技大厦33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6: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科技大厦33楼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谢朋村
2、张波
3、喻辉洁
4、凯维思
(1)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5、卡维斯特
(1)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6、卡纬特
(1)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谢朋村、张波、喻辉洁于2015年10月28日、2021年7月8日分别签署了两份《一致行动协议》(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意见为准。2024年5月9日,谢朋村、张波、喻辉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025年11月27日,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是由谢朋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致谢朋村所持股份数量增加;公司总股本变动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谢朋村、张波、喻辉洁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谢朋村、张波、喻辉洁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且谢朋村均为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5年4月9日,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谢朋村所持公司股份增加78,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788,8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2025年11月27日,谢朋村、张波、喻辉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1)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2)张波、喻辉洁持股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共32,142,750股首发限售股份已于2025年11月26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喻辉洁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为4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8.6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谢朋村先生系公司董事长、经理,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谢朋村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中相关内容,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中相关内容。
一、除在公司任职外,谢朋村先生还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谢朋村先生作为上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归属股份为78,000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
三、谢朋村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已经履行诚信义务,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谢朋村先生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六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七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3:喻辉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4: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5: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6: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3:喻辉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4: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5: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6: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谢朋村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与股东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致。
● 本次权益变动后,谢朋村先生与新余市凯维思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维思”)、新余市卡维斯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维斯特”)、新余市卡纬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卡纬特”)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7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3%;张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4%;喻辉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42,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7%。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不再为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谢朋村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1、谢朋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经理。
2、张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3、喻辉洁先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4、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由谢朋村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于2015年10月28日、2021年7月8日分别签署了两份《一致行动协议》(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先生意见为准。
2024年5月9日,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1月27日,张波先生及喻辉洁先生(以下合称“委托方”)承诺,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均不可撤销的委托谢朋村先生行使;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谢朋村先生行使委托股份的部分权利,且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三)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2025年11月27日,谢朋村(甲方)、喻辉洁(乙方)、张波(丙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各方同意,自2025年11月27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2. 乙方、丙方确认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独立行使其股东一切权力,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除甲方外的其他第三方,或与除甲方外的其他第三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阻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相关决策,共同保障、促进必易微稳定经营、持续发展。
3. 乙方、丙方确认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且谢朋村先生为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142,75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46.55%。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4月9日,公司完成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谢朋村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增加78,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788,88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025年11月27日,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各方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并终止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谢朋村先生、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7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3%;张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4%;喻辉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42,8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7%。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不再为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谢朋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2、张波、喻辉洁持股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谢朋村先生、凯维思、卡维斯特、卡纬特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7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9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谢朋村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本次权益变动系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管理层发生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16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云科技大厦33楼公司培训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6日
至2025年12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在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邮件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25年12月11日17:00,附有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发送至ir@kiwiinst.com,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
(四)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除出具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外,还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5年12月11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二路万科云城六期一栋云中城B330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入场签到手续。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雷
联系电话:0755-82042719
电子信箱:ir@kiwiinst.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二路万科云城六期一栋云中城B330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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