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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9月25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的期间内在人民币7,37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签署的各类融资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5年11月3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354.5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4年12月1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等费用。

  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5年11月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200.00万元,2025年11月5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8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4年9月12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5年11月6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5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 2024年7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自2024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签署的各项业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云中马贸易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200万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5年11月1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705.82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5.2023年9月13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8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5年11月1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735.00万元,2025年11月28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70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27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最高债权额: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万元整。

  3.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为授信申请人(云中马贸易)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4年9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自2024年7月11日至2026年7月1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整。(2)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壹亿零捌佰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2.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控制及管理,担保风险可控。

  五、 董事会意见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整体利益。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592.72万元(包含此次担保),均为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80%,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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