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0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0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治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25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3.00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036,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2.7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4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268,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048,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477%。
3、公司部分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提案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反对4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10,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1%;反对4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弃权10,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70,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4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34%;反对4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6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7%;反对4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8%;反对4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5%;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齐梦林、姜诚
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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