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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5-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 《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吴逸敏先生: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188.3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351.1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年4月 29 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估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嘉澳环保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

  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

  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3、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822         证券简称:嘉澳环保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24号),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停牌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5年12月11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嘉澳。

  第一节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A 股股票简称:由“嘉澳环保”变更为“ST嘉澳”;

  (二)证券代码仍为603822;

  (三)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12月11日。

  第二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5]24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2月10日停牌1天,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尽快消除不利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对于《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提升内控合规。

  3、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问询。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一期工业区崇福大道761号

  咨询电话:0573-88623001

  电子邮箱:wuyimin_jahb@163.com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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