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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喻旭春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88人,代表股份316,29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8人,代表股份316,29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05%。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5人,代表股份57,937,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5人,代表股份57,937,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97%。

  (九)董事9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2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提案表决情况: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3,96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2%;反对2,02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2%;弃权30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60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77%;反对2,02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52%;弃权30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0%。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40万吨再生铝项目的议案》

  提案表决情况: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2,62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7%;反对3,6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4,261,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47%;反对3,6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62%;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川鹏、李宗煊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川鹏、李宗煊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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