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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营公司获得艾滋病单抗发明专利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营公司扬州世之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之源”)于近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藉由针对CD4之单克隆抗体介导竞争型HIV进入抑制之HIV感染的治疗和功能性治愈”的发明专利,此发明专利是关于针对CD4单克隆抗体、其组合物以及使用此组合物以预防、治疗和功能性治愈HIV感染的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明专利基本情况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世之源在研管线艾滋病治疗单克隆抗体药物UB-421具有全新的作用机制,该药物通过与靶向T细胞表面的CD4受体结构域1结合,以竞争性抑制的方式有效阻断HIV病毒进入宿主细胞。因UB-421并非直接针对病毒基因,所以相较于当前市场上现有的治疗艾滋病药物,UB-421引起病毒耐药突变的概率较低,且具有免疫调节作用。UB-421在国内将主要针对多重耐药和功能性治愈等领域开展研究。

  本次获得发明专利是公司及世之源重视创新药研发及知识产权布局的成果,为UB-421在多重耐药适应症的临床推进及开展艾滋病功能性治愈等研究提供了核心技术保护。本次获得发明专利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公司及世之源发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优势,促进技术创新,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创新药领域的布局和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公告编号:2025-043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暨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股东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所致,各股东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申太联”)出具的《关于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经申太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申太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上海亦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普咨询”)变更为王锐先生。近日申太联已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以下简称“本次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因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导致相关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并触及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及申太联出具了《关于权益变动的告知函》。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持股比例合计由35.82%相应调整为30.78%。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亦普咨询,委派代表为公司董事长聂东升先生,聂东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亦普咨询作为申太联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申太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聂东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战略规划及各类重要决策;申太联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涉及众多持股员工、合伙人及其合伙份额的管理,为进一步聚焦公司业务发展,同时保障申太联的高效运作和管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亦普咨询变更为王锐先生。本次变更后,亦普咨询成为申太联的有限合伙人,王锐先生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涉及出资份额变化。王锐先生与亦普咨询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上海亦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聂东升先生控制的企业,其与申太联的一

  致行动关系系因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亦普咨询不再担任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双方于2025年12月19日签订《一致行动关系之终止协议》,申太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2、本次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符合申太联《合伙协议》的约定,且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影响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聂东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2、杨玉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3、杨从州

  性别:男

  国籍:中国

  4、 王东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5、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48号1幢305室

  (二)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及其一致行动人申太联合计拥有公司35.82%的表决权股份。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为30.78%,涉及相关权益变动比例为5.04%。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的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先生系公司员工,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无一致行动关系。申太联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未涉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变化及其认缴出资额变化,未涉及公司现有股东结构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稳步发展。

  六、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办法》《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办法》第八、十条和《指引》第六、七条的规定。申太联将自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申联生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98                                   证券简称:申联生物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申联生物

  股票代码:688098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48号1幢30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玉芳

  通讯地址:上海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杨从州

  通讯地址:上海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4:王东亮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5:聂东升

  通讯地址:上海市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注: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玉芳,其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杨从州,其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4:王东亮,其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5:聂东升,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聂东升先生控制的亦普咨询系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聂东升先生为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普咨询的委派代表,因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聂东升与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申太联不再受聂东升先生控制,申太联与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聂东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战略规划及各类重要决策;申太联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涉及众多持股员工、合伙人及其合伙份额的管理,为进一步聚焦公司业务发展,同时保障申太联的高效运作和管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申太联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亦普咨询变更为王锐先生。因此,申太联不再受聂东升先生控制,申太联与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及申太联合计持有公司147,086,81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82%。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与申太联一致行动关系终止,申太联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合并计算。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申太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申太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导致申太联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合并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终止不影响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信息披露义务人4、信息披露义务人5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一致行动关系之终止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玉芳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杨从州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王东亮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聂东升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附表: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上海申太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锐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玉芳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杨从州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4:王东亮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5:聂东升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声明日期: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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