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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10次(临时)会议

  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3日

  会议地点:辽港集团109会议室

  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时间及方式:2025年12月17日,电子邮件。

  应出席董事人数:9人         亲自出席、授权出席人数:9人

  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8人、授权出席董事1人,董事黄镇洲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授权董事刘彬先生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由于董事长李国锋先生因公务出差,视频出席不便主持,经公司全体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分公司大连港散粮码头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辽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分别购置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2台门机和2艘拖轮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国锋、刘彬、魏明晖、黄镇洲、张弘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7次会议、财务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8次会议、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辽港股份经理层成员2025-2027三年任期经营管理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高管考核方案,董事魏明晖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7次会议、提名及薪酬委员会2025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上网及备查附件

  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7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3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国锋先生因工作原因线上出席本次会议,不便主持,根据《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彬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席并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黄镇洲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副总经理李水波、财务总监唐明、董事会秘书王慧颖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实际控制人、间接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仅审议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该决议案获通过。

  2.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港湾产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和群力国际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16,736,230,050股(包括12,442,981,355股A股及4,293,248,695股H股)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梁娟、林佩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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