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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25-097

  债券代码:127111          债券简称:金威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7号)同意,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29,239.4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2,923,948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2,394,8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专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1,136,143.5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1,258,656.44元。其中,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8,849,692.44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283,545,107.56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25年8月2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844号《验资报告》。

  公司前期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广发证券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药业”)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董事会授权,金达威药业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监管要求与广发证券分别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12月25日。金达威药业此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金达威药业简称“甲方2”,公司与金达威药业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昭伟、李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的督导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督导期结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丙方仍需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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