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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5-1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蓝节能”)提供合计额度为4,000万元的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正蓝节能新增担保额度15,000万元,本次公司为正蓝节能提供的合计本金4,000万元担保,属于前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之内,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 本次担保及担保预计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注:公司与华夏银行于2024年9月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HZ04(高保)20240004,约定为正蓝节能提供本金为4,000万元的担保,该笔担保已于2025年9月到期,故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及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2)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信,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合同及其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ZDBSX17825990062

  5、保证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2)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①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②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债权人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③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④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的提前到期日。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3)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甲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

  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即2025年12月26日至2028年12月19日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合同及其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HZ04(高保)20250015

  5、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①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②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助于降低控股子公司实际贷款利率,进而优化其财务成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担保行为整体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未来发展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2026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意见: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拓展新业务、新项目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需求,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可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未来发展需要,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约为5.57亿元(含本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1.88%,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80亿元(含本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7.07%。公司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2.81亿元。因担保事项公司前期已为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代偿暨尚需追回的金额约为6.12亿元,其中约1.17亿元对应债权公司已债权转让至东阳市金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约0.98亿元对应债权将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签署协议并进行债权转让,剩余约3.97亿元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追偿。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东望时代     公告编号:临2025-151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郭少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郭少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郭少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郭少杰先生已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郭少杰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履职,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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