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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蓝焰控股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2229号万通大厦A座蓝焰控股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茹志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5人,代表股份554,259,2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87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16,907,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70%。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3人,代表股份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3人,代表股份37,351,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6,96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37%;反对7,258,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6%;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55,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676%;反对7,258,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34%;弃权3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12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3,098,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6%;反对1,0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19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33%;反对1,0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1%;弃权13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6%。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25年12月1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高毛英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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