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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名称变更暨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37          证券简称:近岸蛋白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号)批准,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7,543,86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298.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4,219.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6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58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9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1、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降低资金支出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诊断核心原料及创新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2、保荐机构名称变更重新签署三方协议情况

  公司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并购重组名称变更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现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开发区支行在签署监管协议时由其上级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进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运东开发区支行由其上级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进行签署。

  四、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新增)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5681228,截至2025年12月29日,专户余额为10,000.02777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诊断核心原料及创新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重签)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2909839710818,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3505.23664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诊断核心原料及创新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196.30万元(若有),其中

  存单(1)3080.6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期限12个月;

  存单(2)3073.016667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期限12个月;

  存单(3)1042.683333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8月11日,期限12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的主要内容(重签)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2400685434,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1787.87294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诊断核心原料及创新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214.695366万元(若有),其中

  存单(1)1027.381813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期限12个月;

  存单(2)1027.381813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期限12个月;

  存单(3)1027.381813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期限12个月;

  存单(4)1027.381813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期限12个月;

  存单(5)1027.381813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19日,期限12个月;

  存单(6)3077.786301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期限12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四的主要内容(重签)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9178270823,截至2025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13600.70650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诊断核心原料及创新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五的主要内容(重签)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9768000002320,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11662.0033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诊断核心原料及创新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344.773980万元(若有),其中

  存单(1)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2)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3)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4)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5)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6)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7)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8)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9)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10)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11)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12)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13)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14)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存单(15)1022.984932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11日,期限12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六的主要内容(重签)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6670100100180279,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340.77254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129.624658万元(若有),其中

  存单(1)2129.624658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7月2日,期限为12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七的主要内容(重签)

  甲方: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50161393600006150,截至2025年11月20日,专户余额为368.10786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121.095890万元(若有),其中

  存单(1)5121.09589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期限12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王璐、陈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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