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6.7792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9.29元/股
根据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
4.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6.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
公司应在授予考核年度内,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①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②以2022年为基准,2023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③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0。
以上授予条件全部达成后,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其中一项或以上不达标,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终止实施。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在授予环节,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且公司层面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均考核达标。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7792万股。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30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9.29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2)预留授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3.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1人,预留授予数量16.7792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2)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说明
鉴于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离职及个人原因不再参与,因此,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76人,首次授予数量调整至98.4043万股。
因首次授予股数调减导致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比例超过20%,预留授予数量同步调整至24.6011万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同步调整至123.0054万股。
2.首次授予价格调整说明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6月5日实施,向全体股东每股现金分红1.2699999元(含税)。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价格由37.22元/股调整至35.95元/股。
上述调整属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2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9.2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16.779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85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为深化企地交流,助力地方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公司拟向山东省教育基金会捐赠160万元(其中,现金150万元,实物折合1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对外捐赠受赠方为山东省教育基金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捐赠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捐赠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1230第1083号
致: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东阿阿胶的委托,为本次授予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东阿阿胶的股票,与东阿阿胶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鉴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如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择期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25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华人通[2025]68号),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8.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9.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10.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11.2025年5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离职及个人原因不再参与,因此,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176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
12.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3.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5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和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2025年12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同意确定以2025年12月30日为授予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2025年12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16.779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2025年12月3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
公司应在授予考核年度内,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2年为基准,2023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2025年3月1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39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392号)和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了董事会决议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一、预留授予总体情况
注: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中层、科研骨干与高技能人员及业务骨干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83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12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16.77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29元/股。
本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的《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84)。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属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关于公司经营业绩合同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高效支撑发展战略落地,系统承接和落实各项绩效目标与承诺,公司编制了经营业绩合同,包括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合同、管理团队成员任期业绩合同和管理团队成员年度业绩合同等内容。
董事长程杰先生及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孙金妮女士、丁红岩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会议同意,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2025年5月20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基于上述决议,根据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所需的工作量,向其支付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2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本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8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工作指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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