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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长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行长辞任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陈海强先生关于行长职务的辞呈,陈海强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担任本公司行长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陈海强先生的行长职务辞任自2025年12月31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海强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已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做好行长辞任交接工作。陈海强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行长之事宜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海强先生继续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职务,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5日选举陈海强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陈海强先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详见本公司2025年12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行长聘任情况

  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浙商银行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根据有关规定,吕临华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在任职资格核准前,吕临华先生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吕临华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吕临华先生简历

  吕临华先生,1978年5月出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硕士研究生。吕先生曾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处长助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吕临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6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2.3亿元,其中本次涉及5户受信人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8.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其中:给予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5.02%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海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纳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累计授信额度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5年12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5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2月31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陈海强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2024-2026年数字化改革发展规划(中期修订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总行部门机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聘任浙商银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陈柠女士为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陈柠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四、通过《浙商银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通过《浙商银行关于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的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提名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候选人吕临华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提名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吕临华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吕临华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八、通过《关于聘任浙商银行行长的议案》

  聘任吕临华先生为本公司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长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吕临华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吕临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行长。

  吕临华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在任职资格核准前,吕临华先生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九、 通过《关于周伟新职务聘任的议案》

  聘任周伟新先生为本公司副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周伟新先生为浙商银行副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周伟新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周伟新先生为浙商银行副行长。

  周伟新先生的副行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周伟新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十、 通过《关于潘华枫职务聘任的议案》

  聘任潘华枫先生为本公司副行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潘华枫先生为浙商银行副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潘华枫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潘华枫先生为浙商银行副行长。

  潘华枫先生的副行长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潘华枫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十一、通过《关于召开浙商银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关于浙商银行2026年度机构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吕临华先生简历

  吕临华先生,1978年5月出生,本公司党委副书记。硕士研究生。吕先生曾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统计研究处处长助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截至本公告日,吕临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周伟新先生简历

  周伟新先生,1971年6月出生,本公司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大学本科,经济师,高级注册信贷分析师。周先生曾任中国银行临安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杭州公司业务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行长,中国银行舟山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其间:2019.11-2021.12挂职蚌埠市党组成员、副市长);浙商银行浙江业务总部总裁。截至本公告日,周伟新先生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165,400股。

  潘华枫先生简历

  潘华枫先生,1972年1月出生,本公司党委委员、行长助理、首席风险官。大学本科,经济师。潘先生曾任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贷管理处管理科副科长、风险管理处管理科科长,中国银行鄞州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浙商银行宁波分行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风险监控官、行长助理、副行长、纪委书记、党委书记、行长,浙商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新资办主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日,潘华枫先生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170,000股。

  陈柠女士简历

  陈柠女士,1981年12月出生,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陈女士曾任浙江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主任科员(期间先后挂职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浙商银行上市办主任助理),浙江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处副处长,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主席。截至本公告日,陈柠女士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66,000股。

  上述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除上文披露外,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6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林静然先生、王超明先生及侯波先生提交的辞任报告。林静然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本公司副行长职务,王超明先生和侯波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辞去本公司行长助理职务,该等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本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林静然先生、王超明先生及侯波先生已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并均已向本公司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须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本公司及董事会谨向林静然先生、王超明先生及侯波先生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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