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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实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4日披露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煤”)拟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不高于人民币5亿元,且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自2025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期间,中国中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41,548,769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61%,累计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274,839,363.10元(不含佣金税费)。截至2026年1月4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后,中国中煤直接持有公司826,840,926股A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1.92%。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自2025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期间,中国中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41,548,769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61%,增持总金额为274,839,363.10元(不含佣金税费),实际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 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中煤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中国中煤于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中国中煤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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