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6-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939,64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939,64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1月19日。
根据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18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现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23年11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了《铜峰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3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铜峰电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了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复》,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3年12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铜峰电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6、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1月21日完成。
7、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注: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预留份额为220.00万股,实际预留授予12.00万股,剩余208.00万股到期不授予,已自动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本次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4年1月9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1月8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共计293.9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89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293.9640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18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3.9640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7%,具体如下:
注: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向192名激励对象895.30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4年11月19日,公司披露了《铜峰电子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2人离职,公司对该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3、2025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铜峰电子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1人离职,公司对该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1月19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93.9640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总量20%的部分(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如有)),在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最后一次解除限售时,锁定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称职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使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4、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本次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事项,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尚需依法办理相关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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