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峰铝业
股票代码:60170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华峰天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669号B1层B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177号16号楼9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尤小华
住所: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华峰专家楼
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尤金焕
住所: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华峰专家楼
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股份,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刻度。
签署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华峰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华峰天准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系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华峰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5.14%。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华峰天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12.02%,华峰天准的有限合伙人为陈国桢(公司股东尤小华配偶之弟)、尤飞宇(华峰集团控股股东尤小平之子)、尤飞煌(华峰集团控股股东尤小平之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华峰天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峰集团100%控股公司)。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尤小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50%,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为兄弟关系,持有控股股东华峰集团4.8861%的股份,并担任华峰集团的董事。
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尤金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2.50%,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为兄弟关系,持有控股股东华峰集团8.1930%的股份,并担任华峰集团的董事。
上述四者为一致行动人,股权关系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峰集团、华峰天准、尤小华、尤金焕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尤小华先生因自身资金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股份从70.71%减少至70.00%,触及5%的整数倍刻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增持或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披露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小华先生计划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1,668,11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不超过2.17%。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除上述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单项数据比例与合计数如有存在尾差,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6年1月15日,尤小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7,1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本次权益变动后,尤小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10,504,800股减少至3,370,800股,持股比例由1.05%减少至0.34%,一致行动人华峰集团、华峰天准、尤金焕先生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70.71%减至70.00%,触及5%的整数倍刻度。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情况具体如下:
注:单项数据比例与合计数如有存在尾差,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导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均来源于公司IPO前已持有的股份,均已于2023年9月7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且华峰集团、华峰天准自愿承诺自2023年9月7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股份的承诺期业已届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尤小华先生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华峰天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尤小华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尤金焕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727683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华峰天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尤小华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尤金焕
日期:2026 年 1 月 15 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6-004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日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尤小华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5年12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因个人资金需求,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尤小华计划根据市场情况于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不超过21,668,11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不超过2.17%。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尤小华出具的《关于所持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6年1月15日,尤小华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62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单项数据比例与合计数如有存在尾差,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导致。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注:单项数据比例与合计数如有存在尾差,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导致。
(二) 本次减持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是 □否
(三)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四)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五)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本次减持计划期未设置最低减持数量和比例。
(六)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七) 是否存在违反减持计划或其他承诺的情况 □是 √否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6-003
华峰铝业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峰天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尤小华、尤金焕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3.一致行动人信息
二、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收到尤小华先生出具的《关于所持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变动触及5%的告知函》,尤小华先生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9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1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70.71%变动为70.00%,触及5%刻度。具体情况如下:
注:单项数据比例与合计数如有存在尾差,系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导致。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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