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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6-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5年5月8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为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及项下债务、供应商申请信用账期等业务提供担保,该等形式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总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财务部可根据各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及各银行业务特点做适当调整。

  2026年1月1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4亿元。

  2026年1月1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新动力”)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1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主体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主体,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授信额度范围之内,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经纬

  注册资本:45,5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30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砂南大道88号(备案经营场所:龙山大道8号)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基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一照多址”增设的经营点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公司名称: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经纬

  注册资本:26,3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9月3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山大道29号

  与公司关系:公司通过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保证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对象: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额度:4亿元

  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9年1月1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保证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对象:九江天赐新动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额度:1亿元

  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9年1月18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09,370.406万元,提供担保余额为120,104.23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17%。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参股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79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6,7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2%。

  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九江天赐);

  2、《最高额保证合同》(九江新动力)。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6-016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视募集资金闲置情况合理开展现金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一、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情况

  近日,公司开立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仅用于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用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浙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浙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及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6149009,截至2026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及甲方2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专户时按照乙方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乙方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专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乙方自身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的情形除外。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1及甲方2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1及甲方2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1及甲方2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1及甲方2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1及甲方2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1及甲方2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2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1及甲方2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1及甲方2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谷珂、陈贻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甲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7月31日解除。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3、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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