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2026年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美凯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美凯龙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699号5号楼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沈沉
注册资本:426,447.04295万美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D27T4D1Y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3年10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及持股比例: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持股57.5947%;
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持股35.7470%;
阿里巴巴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持股6.6583%。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阿里巴巴西溪园区4号楼小邮局
联系电话:0571-850220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Taobao China Holding Limited
注册地: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
董事:陈崇江、秦跃红、朱坚
已发行股本:8,328,087,783.91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提供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以及投资持股
成立日期:2003年3月26日
股东及持股比例:Taobao Holding Limited持股100%
通讯地址: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
联系电话:(852)2215532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Investments 4 Limited
注册地:Vistra (Cayman)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董事:David John Jepson EGGLISHAW
已发行股本:1,000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
成立日期:2018年7月16日
股东及持股比例: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Fund, L.P.持股100%
通讯地址: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
联系电话:(852)2215532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杭州灏月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淘宝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新零售基金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杭州灏月与淘宝控股、新零售基金均为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为淘宝控股持有怪兽充电的普通股数量。
注:上述持股比例均以持有人所持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除以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次披露的总股本为计算口径。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灏月拟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3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130,641,9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未实施完毕的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73,010,700股A股股份、144,622,963股H股股份,使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由9.997633%减少至4.999998%,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注:上表“减持股份占当时总股本比例(%)”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前次权益变动后,阿里巴巴(成都)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软件”)持有上市公司42,527,339股A股股份,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8%;杭州灏月持有上市公司248,219,90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0%;淘宝控股持有上市公司72,311,482股H股股份,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新零售基金持有上市公司72,311,481股H股股份,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杭州灏月及淘宝控股、新零售基金、阿里软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5,370,206股股份,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976%。
根据上市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5日、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转让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阿里软件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42,527,339股A股股份转让给其一致行动人杭州灏月,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8%。前述转让完成后,阿里软件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杭州灏月持有上市公司290,747,243股A股股份。即本次减持前,杭州灏月与淘宝控股、新零售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5,370,206股股份,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9763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灏月、阿里软件、淘宝控股、新零售基金)》。前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阿里软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5,370,206股股份,约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976%。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部,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Taobao China Holding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Investments 4 Limited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Taobao China Holding Limited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Investments 4 Limited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Taobao China Holding Limited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Investments 4 Limited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公告编号:2026-007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红星”)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人民币37,500万元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下统称“本次融资”),公司拟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之子公司沈阳红星美凯龙博览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红星博览家居”)拟以其所持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号(5-001)、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9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10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11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甲号(13门)的五套房产为本次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以下统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办理与调整本次融资及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及调整期限、金额、利率等融资担保条件。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债务人: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37,5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担保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沈阳红星博览家居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沈阳红星美凯龙博览家居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
债务人:沈阳红星美凯龙家居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37,500万元;
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业务持续发展。沈阳红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沈阳红星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融资,由公司及子公司沈阳红星博览家居为沈阳红星对中国建设银行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融资需求等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614,346万元(其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1,614,346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441,802万元,分别占2024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34.72%、31.01%。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公告编号:2026-008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5%以上的股东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Taobao China Holding Limited、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Investments 4 Limited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触及5%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注:上表“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二、 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基本情况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灏月、淘宝控股及新零售基金发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10日,杭州灏月通过集中竞价减持60,884,700股A股股份、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2,126,000股A股股份,合计减持公司73,010,700股A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8%;淘宝控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72,311,482股H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6%;新零售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2,311,481股H股股份、大宗交易方式减持30,000,000股H股股份,合计减持公司72,311,481股H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66%。
本次权益变动后,淘宝控股及新零售基金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杭州灏月持有公司217,736,543股A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99%(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杭州灏月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35,370,206股减少至217,736,543股,持股比例由9.9976%减少至4.99%(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表“变动后比例”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三、 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杭州灏月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杭州灏月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4.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灏月、淘宝控股、新零售基金)》。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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