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6-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644.7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根据本次判决,公司可获得业绩补偿款2,644.79万元,与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一致。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由于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嘉华”)2022年-2024年业绩承诺未达成,已触发其原股东秦皇岛金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核投资”)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中核嘉华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临2025-028)以及《关于业绩补偿的进展公告》(临2025-039)。
鉴于业绩补偿方金核投资未能及时履行其业绩补偿义务,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判决金核投资支付业绩补偿款。
公司于近日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甘0191民初4659号】,判决如下:
1. 金核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石重装支付业绩补偿款2,644.79万元;
2. 驳回兰石重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8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9,286元,由金核投资负担178,952元,由兰石重装负担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根据本次判决,公司可获得业绩补偿款2,644.79万元,与应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一致。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备查文件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甘0191民初4659号】。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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