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6-013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3号)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47,274.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6,999,968.8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929,246.8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2,070,721.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2月6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55号)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仁新材”)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同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欧仁新材和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2月10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截至2026年2月10日,存放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支行账户余额416,773,969.40元,账户余额包含“补充流动资金”196,273,969.40元募集资金和“电子级功能材料扩产升级项目”220,500,000.00元募集资金。

  2、“电子级功能材料扩产升级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仁新材,公司拟使用上述项目募集资金向欧仁新材增资,用于实施“电子级功能材料扩产升级项目”。上述增资及资金划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待后续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将220,500,000.00元募集资金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支行划转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

  3、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合计420.32万元。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丙方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甲方1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为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浙江嘉善)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丙方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各方共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包含甲方1和甲方2,以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0.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0.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10.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10.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