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6—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等待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暂未涉及具体金额。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公司股东柳西美于2026年1月19日就所持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本案已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26)冀0302民初21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柳西美
被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诉状主要内容
2024年9月10日,原告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阿里司法拍卖平台,以60,810,521.74元竞得案外人刘英魁所持被告中嘉博创66,185,136股股票,已足额付款并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北京二中院出具(2021)京02执669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在此过程中,被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并于2024年9月23日为原告完成过户登记。故,原告系被告的合法股东。
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原告所持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无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转让限制情形。
原告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多次通过书面、口头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协助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但上市公司拒不予以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已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事实说明
案涉66,185,136股股票系原告柳西美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从案外人刘英魁处受让,该部分股份原股东刘英魁就其作出过股份限售相关承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就前述监管规则的适用、案涉股份是否仍受原股东限售承诺约束,公司与原告存在争议,双方未能就上述事项达成一致。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柳西美所持有的全部“中嘉博创”(证券代码:000889)限售流通股股票(共计66,185,136股)办理解除限售的全部手续;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权利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评估费等。
二、诉讼进程
本案诉讼申请法院已受理,将于2026年3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6—10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合计涉案金额(暂计):约2,247.84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通信”)因与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起的纠纷,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公司收到通知,获悉本案已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26)粤1802民初127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广清城际GQZH-2标G107国道道路改移涉及部分国防通信管线迁移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GQGCHT-02-GY2),约定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总包方)处承包的广清大道道改范围内国防、通信迁改工程(含临迁、永迁)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额为46,000,00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额的10%(即4,600,000元),质保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并约定因合同争议所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后双方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编号:GQGCHT-02-GY2-B1),对施工内容、价款支付依据等进行明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告按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要求,完成了全部分包工程施工,包括A段(DK59+798~DK60+768)、B段(DK54+779~DK57+980)的国防通信管线临迁、永迁及配套设施建设。2019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经产权单位(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监理单位(天津路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二共同验收合格,签署《迁改工点竣工确认表》(QG-04),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质保期为2年(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验收合格后,工程已全面交付各产权单位投入实际使用,旧通信设施已按要求拆除,新迁改管线正常承载通信传输功能。
根据原告收款记录,2016年2月2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一分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28,600,000元(23,600,000元+5,000,000元)。被告一与被告二已于2019年6月18日完成结算,且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及附件(合同编号:GQGCHT-02-GY2-B1)予以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30日验收合格,2021年12月30日质保期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7,400,000元(未付进度款12,800,000元+10%质保金4,600,000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二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包方,是被告一的直接付款义务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二应在欠付被告一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剩余工程款、利息、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7,4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段计算,分别以未付进度款1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11日为4,123,840元;以未付质保金4,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11日为874,606.94元;逾期付款利息暂合计为4,998,446.94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
(以上诉讼标的合计暂计至2025年12月11日为22,478,446.94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起,涉案总金额约为125.6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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