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6-012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作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裁决金额:申请人需补偿公司约700万美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本公司营业外收入约700万美元以及需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4,847万元人民币。鉴于公司尚不能确定申请人对裁决的履行情况,因此该裁决结果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庭作出的国际商会第26079/PTA/XZG号案件《裁决书》,涉及公司与Sandoz AG(山德士公司,以下简称“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11山德士下属另外四家企业撤回了申请。关于缬沙坦原料药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仲裁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山德士及其下属六家企业因公司供应的缬沙坦原料药杂质问题,认为公司违反了与其签订的《框架供货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向位于德国汉堡的中欧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山德士提起仲裁后,经公司与山德士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仲裁机构变更为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由ICC仲裁庭进行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2021年9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1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所涉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3号)。
二、本次仲裁的最新进展
2026年2月26日,公司收到ICC仲裁庭作出的国际商会第26079/PTA/XZG号案件《最终裁决书》,仲裁庭裁定,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驳回了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对公司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要求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向公司补偿公司为应对本案仲裁所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约700万美元。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上诉。根据德国法律,山德士及其下属两家企业有权于收到纸质版本《最终裁决书》后3个月内(在特定情况下可获得不超过1个月的延期)基于以下理由在德国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1)特定的程序事由或(2)争议事项根据德国法律不具有可仲裁性或(3)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导致违反公共政策。
三、对公司的影响
如按本次仲裁裁决履行,预计将增加本公司营业外收入约700万美元以及需冲回原先针对该仲裁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4,847万元人民币。鉴于公司尚不能确定申请人对裁决的履行情况,因此该裁决结果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以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裁决履行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6-011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驳回Gaston Roberts(以下简称“上诉人”或“原告”)就Gaston Roberts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Gaston Roberts案件”)一审判决所提起的上诉。
●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诉金额:上诉人未明确具体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2月27日收到公司聘请的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通知,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正式驳回上诉人就Gaston Roberts案件一审判决的上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诉讼进展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此前,一些美国市场消费者指控在缬沙坦原料药的未知杂质中发现含量极微的NDMA(亚硝基二甲胺)11关于缬沙坦杂质事件的整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7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18日、2021年11月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陆续向美国各州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绝大部分缬沙坦相关诉讼案件均已移交美国新泽西州联邦法院合并处理。美国新泽西州联邦法院在案件池中选择Gaston Roberts案件作为首例领头羊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简易判决,在该案件中支持了公司的全部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就该一审简易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述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2日、2020年5月9日、2020年8月31日、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8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2号)《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0号、临2020-040号、临2020-071号、临2025-117号、临2025-123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聘请的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获悉,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就Gaston Roberts案件一审判决所提起的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Gaston Roberts案件的法律程序全部结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Gaston Roberts案件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截至目前,除Gaston Roberts案件外,公司在美国的其余缬沙坦诉讼案件尚无最新重大进展,相关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应对相关诉讼,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谋划问题的解决方案。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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