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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57人,代表股份771,083,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41,390,690股(此股份数系公司总股本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回购股份数)的比例为31.583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743,78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465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2人,代表股份27,296,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81%;

  (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4人,代表股份28,978,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870%。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烈权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232,163,82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一)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1,445,354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30%;反对7,271,903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504,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62%;反对7,271,903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40%;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8%。

  2、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烈权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232,163,82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其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0,260,154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1%;反对8,432,903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8%;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18,8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63%;反对8,432,903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03%;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

  3、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烈权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232,163,82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530,158,954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43%;反对8,534,103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6%;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217,6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71%;反对8,534,103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96%;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塑米为其子公司广东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62,283,1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7%;反对8,597,4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178,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6304%;反对8,597,4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68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5%。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65,442,3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4%;反对5,418,3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7%;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337,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22%;反对5,418,3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75%;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三月三日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3月2日14:30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人,代表股份743,78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57%。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52人,代表股份27,296,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1%。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54人,代表股份28,978,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0%。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1,445,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30%;反对7,27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062%;反对7,27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40%;弃权2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98%。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其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0,26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31%;反对8,43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8%;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63%;反对8,43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03%;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30,158,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43%;反对8,53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6%;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71%;反对8,534,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96%;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3%。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关于子公司上海塑米为其子公司广东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2,28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7%;反对8,59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04%;反对8,59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8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65,44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4%;反对5,418,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7%;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22%;反对5,418,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75%;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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