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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诉讼 及前期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6-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新增诉讼事项的情况

  2026年3月2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劲嘉股份”)收到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劲嘉创投”)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黔06民初37号),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劲嘉创投、乔鲁予

  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

  2.具体事由: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20,475万元,劲嘉创投及乔鲁予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劲嘉创投及乔鲁予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截至2025年4月23日,尚欠本金18,3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3.判决结果:

  3.1解除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3.2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8,345万元及截至2025年4月23日止,欠利息5,239,892.54元、罚息1,518,099.72元、复利130,084.7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照《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3.3被告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筑银扶贫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律师费46,000元;

  3.4被告劲嘉创投、乔鲁予对上述判决确定的3.2、3.3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前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案件原告,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劲嘉创投、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为案件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新增仲裁及执行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为案件申请人,劲嘉创投、乔鲁予、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案件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二)进展情况

  2026年3月2日,公司收到劲嘉创投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粤03执596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粤03执596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粤03执596号之一)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5〕深国仲裁4561号),进展情况如下:

  案件一裁定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陈零越、劲嘉创投、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451,381,73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劲嘉创投持有的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19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300万股以清偿债务;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证券简称“劲嘉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19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3,800万股以清偿债务。

  案件二裁决结果:

  1.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利息为人民币1,568,393.75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0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25年4月19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2025年4月20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5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利息为人民币3,157,466.67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0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25年4月21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2025年4月22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3.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利息为人民币1,004,227.78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0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25年5月29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2025年5月30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4.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5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利息为人民币1,063,066.67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0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25年7月15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2025年7月16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5.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利息为人民币1,094,800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0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25年7月23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2025年7月24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6.劲嘉创投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利息为人民币457,955.56元,复利和罚息均为人民币0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2025年7月23日止,之后的罚息以积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积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自2025年7月24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厂房1栋、厂房2栋、厂房3栋、办公楼4栋、宿舍5栋、厂房6栋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400,000,000元内优先清偿裁决第1、2、3、4、5、6、12、13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劲嘉创投持有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票、300万股股票、300万股股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裁决第1、2、3、4、5、6、12、13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劲嘉创投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9,897,068元股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裁决第1、2、3、4、5、6、12、13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厂房1栋、厂房2栋、厂房3栋、办公楼4栋、宿舍5栋、厂房6栋物业自2023年4月19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收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裁决第1、2、3、4、5、6、12、13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

  11.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各自对裁决第1、2、3、4、5、6、12、13项确定的劲嘉创投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劲嘉创投补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本案律师费人民币90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1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93,602元,由劲嘉创投承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已预交人民币1,493,602元,抵作本案仲裁费,劲嘉创投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支付人民币1,493,602元。

  14.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累计诉讼、仲裁等情况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实际控制人乔鲁予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司法执行事项汇总如下:

  

  注:上述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系原告(申请人)单方主张,未经最终裁定确认。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上述案件与公司无关,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劲嘉创投及实际控制人作为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或扣押,后续若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未按照执行裁定书履行,法院将可能采取相应方式处置本次案件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

  因涉及诉讼及仲裁案件,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已被司法处置。此外,针对其他尚在审理中的案件,若相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后续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决支持债权人请求,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则其持有的相应公司股票也可能面临被司法处置的风险。上述可能发生的司法处置所涉及的股票后续存在变动可能性,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处置数量、交易价格等均具有不确定性。若司法处置涉及的股票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公司将跟进相关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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