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京运通
股票代码:60190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B栋5层51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冯焕培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公司希望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而受让方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基于上述原因,京运通股东包括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冯焕培向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11.9274% 的股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日,转让方与受让方1签署《靖戈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44,000,000股京运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637%)转让给受让方1,每股转让价格为3.6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
2026年3月3日,转让方与受让方2签署《维也利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44,000,000股京运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637%)转让给受让方2,每股转让价格为3.6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
二、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三、 《靖戈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6年3月3日,转让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受让方1签署了《靖戈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4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6%)转让给受让方1,每股转让价格为3.6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主要内容如下:
1. 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转让价格:
第一条 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1.2.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_5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2.2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2)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4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三条 过渡期
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3.2.1 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3.2.2 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3.2.3 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3.2.4 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2.5 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3.2.6 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3.2.7 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3.2.8 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3.3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3.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3.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1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4.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4.2 甲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4.3 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4.4 本协议签订后,出现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4.3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上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十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4.4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4.5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四、 《维也利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6年3月3日,转让方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冯焕培与受让方2签署了《维也利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14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6%)转让给受让方2,每股转让价格为3.61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20,992,000.00元。主要内容如下:
2. 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转让价格:
第一条 交易概述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4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1.2.1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单价为人民币3.618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_5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2.2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 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1支付。
(2)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1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3)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20,992,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贰仟零玖拾玖万贰仟元整),应不晚于标的股份交割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且满足本协议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其中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70,483,2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零肆拾捌万贰仟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508,8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零伍拾万捌仟捌佰元整)。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1.3 交易税费
1.3.1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交割
2.1 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60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2 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全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2.3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按照适用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三条 过渡期
3.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3.2 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3.2.1 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3.2.2 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3.2.3 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3.2.4 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3.2.5 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3.2.6 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3.2.7 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3.2.8 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3.3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
3.3.1 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被拍卖、变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3.2 不得与除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收购、转让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3.4 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协议生效及目标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提示性公告后60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
3.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万分之十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10%和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3.5.1 在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出现冻结、查封、司法拍卖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3.5.2 甲方未在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7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3.5.3 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3.5.4 本协议签订后,出现有可能造成本次交易无法全部完成的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除因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
4.3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未依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上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因甲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乙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均应向乙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在乙方向甲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十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4.4 双方一致确认,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付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身份证明;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 《股份转让协议书》;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盖章):
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3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名/盖章):
冯焕培 :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3月4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名/盖章):
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3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名/盖章):
冯焕培 :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3月4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