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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6-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5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浦发银行芜湖分行于2026年3月5日至2027年3月5日期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浦发银行芜湖分行于2025年4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8001202500000189)(详见公司2025年4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5-022))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2,12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14,0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5年3月28日召开的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备注:上表统计口径尾差均因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14,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除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九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1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0,02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0.7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9.6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26-019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长宋志刚先生持有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993%;董事、总经理王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63%;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63%;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股权激励。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长宋志刚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90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498%;

  2.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总经理王生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25,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91%;

  3.因个人资金需求,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龙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25,000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91%。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督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于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股票价格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期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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