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 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6-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承担合同工作量的20%;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承担合同工作量的79.7%;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邮电设计院”)承担合同工作量的0.3%。

  ● 本次中标及合同仅包含D03机楼:本项目合同名称为《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D区D03、D04机楼机电工程EPC总承包框架协议-一标段》,名称中虽包含“D03、D04机楼”等表述,但一标段仅对应D03机楼,并非涵盖D03、D04两栋机楼。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中标上述项目D03机楼(65MW)并签署本协议,负责该部分相关建设工作,获取对应收益。

  ●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候选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6-004),现各相关方已完成了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D区D03、D04机楼机电工程EPC总承包采购项目

  2、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承包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4、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D区D03机楼机电工程总承包,IT功率约65MW。

  5、工期

  (1)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订单累计金额达到上限止(以先到者为准)

  (2)开工日期:中标后,按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入场开工。

  (3)节点工期要求:1)设计工期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交付日期为准。2)2026年6月10日前完成每栋机楼的屋面设备钢结构平台。3)2026年7月30日前整体项目通过第三方综合测试,通过发包人及最终客户验收,并完成项目整体交付。

  注:第三方测试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机构清单中选择一个进行委托,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合同工期时间已包含节假日,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金额: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亿贰仟伍佰捌拾伍万贰仟肆佰陆拾壹元伍角(?1125852461.50元),其中设计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零陆元整(?2999906.00元);集成施工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伍拾玖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伍角(?81591568.50元);设备及辅材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壹仟柒佰肆拾陆万叁仟壹佰捌拾柒元整(?1017463187.00元);暂列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柒拾玖万柒仟捌佰元整(?23797800.00元)。

  7、违约责任:

  (1)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通过监理人发出延期开工通知,调整开工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违反第13款(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3.6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①由发包人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更换或拒收,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3.6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件3.6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进度保障

  2026年7月30日未完成整体交付的,则2026年7月31日向发包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5000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作。若经发包人许可可以延期交付的,则从2026年7月31日起,承包人每延期交付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超过30天的,扣除合同全部应付款(已支付部分全部退还),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质量保障

  (1)设计质量保障。

  1)因承包人设计方案未考虑现场环境因素,设计图纸存在偏差引起后期工程质量问题的,一般问题扣除设计费3万元/次,严重问题扣除设计费5万元/次,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如承包人不能按设计周期规定时间,按时完成设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将扣除2万元/天的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服务期间,承包人未经过现场勘察,或设计方案存在拷贝或抄袭的,未造成发包人实质影响等一般问题扣除设计费1万元/次,造成发包人经济或名誉损失等严重问题扣除设计费5万元/次,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变更(确保不对设计人已提供的方案成果做较大的改动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在不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变更设计任务。因提供变更图纸的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质量,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扣除2万元/天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施工质量保障。

  1)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交付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一般问题扣除集成施工费2万元/次,严重问题扣除集成施工费5万元/次,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问题,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签约集成施工费合同价1%的违约金。

  2)承包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质量标准;经二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修建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否则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或对监理通知单、整改通知单等书面材料未按规定执行的;或关键工序、技术复杂工序、特殊工序无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未申报或申报未得到批准强行施工的;或材料进场未申报确认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等,承包人除应按规定整改外,承包人还应就上述每次违约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累计发生3次以上,责令更换相关责任人。

  4)承包人不按图施工或虚报工程量,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虚报工程量10倍的罚款;有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扣除2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包人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增加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量及综合单价最终以双方认可的审定结果为准。承包人拒不接受或不完成发包人发出的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扣除10万元/次的违约金。

  (3)设备质量保障。

  1)因承包人提供和使用了未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扣除承包人10万元/次违约金。

  2)试运行期间,当因设备问题可能发生中断业务等严重风险时,承包人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并完成修复;一般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免费包工包料维修,并应在到达现场后48小时内完成修复;特殊情况导致承包人逾期仍不能修复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说明理由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仍视为逾期修复。如承包人不按时前来维修或逾期仍不能修复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自行请第三方进行修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经承包人或第三方维修,该质量问题仍无法解决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该质量问题所涉及的材料、工程设备及其组件、附件免费更换为合格的原装全新货物。承包人除需要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保修义务外,还应对非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导致发包人所受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系统及设备发生问题,且不属于操作引起的故障,由承包人安排厂家负责免费修复及更换。

  (4)保修质量保障。承包人须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履行保修责任。若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须由承包人无偿完成修复及整改,如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损失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安全保障

  (1)安全守则。承包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实施施工过程安全保障工作。若违反以上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安全责任。施工期内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约定以下

  内容:

  1)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若承包人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扣除1万元违约金;若同样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重复发生的,每次扣除5万元违约金。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人员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疫情防控事故等问题,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项目最终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承担事故处理全部费用,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发生一般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扣除应付款10万元;发生人员轻伤的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扣除应付款50万元。

  3)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重大质量问题、人员安全事故、消防责任事故等,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扣除应付款200万元。

  4)合同期内承包人所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则须主动向发包人申报。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三起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人员更换审批手续,按要求对相关人员予以更换。否则将按违约处理。主要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未按要求主动申报更换人员的情形,扣罚应付款5万元;发生两次未按要求主动申报更换人员的情形,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若合同期内承包人发生三起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合同正常履约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述情形,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注:前述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3)安全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现场作业要求规范作业,一般问题每发现1次,扣除当期集成施工费5000元,严重问题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期集成施工费3万元,累计发现3次及以上,每次扣罚5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扣款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4)安全生产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费必须专款专用,只可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范围的支出,如发现承包人将安全生产费做其它用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扣除10万元违约金。

  (5)安全管理小组。承包人在满足合同及技术规范书相关安全管控要求外,须成立独立于项目团队之外的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小组不少于5人,至少1人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其余人员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用于项目全过程施工及测试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如未按发包人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将从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50万元违约金。

  4.执行保障

  (1)承包人未履行其他服务承诺的(例如质保期承诺、供货设备承诺、绿色承诺),扣除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

  2)承包人未按照投标内容履行科技创新成果的,每少一项扣除20万元应

  付款。

  5.分包管理

  针对本项目中非主体、非关键性施工内容,承包人拟实施分包的,承包人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分包单位具备国家颁发的相应资质且分包单位得到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分包,其它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分包。特殊情况经发包人书面审核同意后也可分包,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若承包人自主完成不实施分包的,也必须承诺同时具备上述分项工程的资质要求。否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人员能力管理

  承包人须承诺保证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在框架协议期内,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总承包所有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1)承包人申请更换投标文件中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先支付50万元违约金。更换其他人员的,承包人支付10万元/人违约金,更换人员具备同等资质能力,且更换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管理团队人员的50%。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除承包人100万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带给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费用。

  (3)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更换具备同等资质能力的项目经理。

  (4)各专业负责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人员并扣除违约金10万元/人;配备的其他人员(如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人员并扣除违约金5万元/人,更换后的人员资质条件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20万元。

  (5)承包人配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每月在项目现场时间不得低于28天/月,若低于28天,承包人需支付1万元/人/天,单月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更换相关责任人员。

  7.节能要求

  (1)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技术参数供货及开展工程实施,并对本项目PUE、WUE的达标负总责,确保本项目机房楼投产后PUE、WUE值达到项目可研的设计值,如项目投产后未达到设计值,承包人按照实际造成的电费、水费的损失赔偿发包人,并承担节能改造的相关费用,直至本项目机楼PUE和WUE指标达标。赔偿款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于本项目投产后PUE和WUE未达标确需改造的,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改造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包人提供的能耗类设备,与技术规范书中能效要求不符的,每台设备扣除10万元违约金,并按期更换;能耗类设备安装使用后,实际能耗与设备能耗不符的,每台设备扣除30万元违约金,并在30个工作日内更换,更换后仍不达标的,每台设备扣除违约金100万元。

  8.供应商管理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发现供应商有违约转包、分包情节的;

  (2)服务期间,供应商未按照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未按照发包人要求进场开展工作,或者进场开展工作不及时(包含人员到位、进场时间、安排工作与任务);

  (3)履约期间因供应商未遵守保密责任的造成采购方保密信息泄露的;

  (4)供应商存在违约或未按合同履行情形拒不整改的;

  (5)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

  (6)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其他规定。

  9.其他违约条款

  (1)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其他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出现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工人到发包方处堵门、闹事、上访、干扰发包方正常经营秩序等索要工资情形之一,或到政府部门信访,或因此导致发包方涉诉,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按照1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同时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在人社局、数据局及人民网等机构媒介产生的零星投诉同步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若一个项目年度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投诉事件,对总包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在后续项目招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单次处罚结束后清零重新计数处罚。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隐蔽工程项目须经工程师、发包人工地代表及有关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私自或强行隐蔽,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检查,同时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该隐蔽项目造价款项违约金10万元。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因工程使用要求,发包人对本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按时完成工程施工。

  (4)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承包人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

  (5)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大宗设备(单项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向发包人提供采购合同原件和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备案,否则承包人须一次性按该材料设备此次采购款项的5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6)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需进行的相关检验及检测工作均应由发包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或检测机构进行。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日期按时开工,否则,每推迟一天开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若推迟开工时间超过14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8)因赶工要求承包人应该自行配备发电设备以满足停电等情况下施工用电的要求,设备费用己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抓好文明施工,防止噪声污染和及时清洁施工造成的相邻道路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承包人被城管、环保等部门处罚,发包人将按相关部门处罚金额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现金缴纳。

  (10)施工现场约300米额外临时围挡费用己含在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承包人进场后承担该费用。

  (11)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其他设备如果未能及时到位,承包人按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设备的机械台班费总额。违约金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材料与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工程师的验收要求。

  (12)发包人如有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承包人应予以无条件支持配合赶工。

  (13)为保证本合同工程进度,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和双方发生争议,承包人均不得擅自停工、窝工、怠工(是否停工、窝工、怠工以监理人认定为准),否则按每天5万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

  (14)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a)对任何人员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任何与政府有关机构的任何规章或附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所致。(b)对任何资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按照任何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任何与政府有关机构的任何规章或附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除非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应负责的任何人士的疏忽所致。如承包人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伤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承包人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发包人。

  (15)承包人需为本工程配备1辆专用商务车辆及司机供本工程使用,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16)主要材料设备质量要求:所用于工程实体中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均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的合格标准要求。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按相关规定提供试验、取样及检测的费用;当承包人必须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试验、取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取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对于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采用的工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承包人应自行解决采用上述工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使用费、商标使用权费,如发生纠纷,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8)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清场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清场,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5日历天)清场完毕,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19)承包人涉及本项目所有分包工作必须依法合规并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方可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支付及解除本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分包工程对应款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4)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21)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应退还给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为实现债权及发包人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注:以上扣款若应付款不足以扣除违约金,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所受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 。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二、发包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余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70440654U

  注册资本:-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17号1号办公楼5层

  经营范围:国内、国际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移动电话业务、数据业务、多媒体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IP电话业务,以及其它电信与信息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香江系统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待项目合同签署完毕并生效后,将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并取得对应的收益,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1)职责分工:中建三局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职责分工为本项目的装饰工程及常规机电工程施工工作;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为本项目的工艺机电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工作;上海邮电设计院作为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为本项目整体设计工作。

  2)合同工作量比例:本项目各联合体将按工作量比例进行结算,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建三局承担合同工作量的20%;香江系统承担合同工作量的79.7%;上海邮电设计院承担合同工作量的0.3%,并取得对应收益。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建三局承担合同工作量的20%;香江系统承担合同工作量的79.7%;上海邮电设计院承担合同工作量的0.3%。

  本次中标及合同仅包含D03机楼:本项目合同名称为《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D区D03、D04机楼机电工程EPC总承包框架协议-一标段》,名称中虽包含“D03、D04机楼”等表述,但一标段仅对应D03机楼,并非涵盖D03、D04两栋机楼。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中标上述项目D03机楼(65MW)并签署本协议,负责该部分相关建设工作,获取对应收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移动(宁夏中卫)数据中心D区D03、D04机楼机电工程EPC总承包框架协议-一标段(中建三局第一建设)》。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