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用途,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要约。本公告仅供参考用途,并不构成于美国或该等要约、游说或销售根据任何其他司法权区证券法登记或符合资格前即属违法的任何该等司法权区购买或认购证券的要约或游说或组成其一部分。该证券并无且将不会根据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任何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登记,除根据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登记或不受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规限的交易外,并且概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或出售。本公告及其所载数据不会直接或间接在或向美国派发。概无本公告所提述证券正在或将在美国公开发售。
股份代码:2883
发行于2029年到期之5,000,000,000人民币1.95厘利率有担保票据
兹提述本公司于2026年3月9日有关建议发行的公告。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6年3月9日,本公司连同发行人与经办人就发行总额5,000,000,000人民币的票据订立认购协议。
本集团拟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规例将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作偿还其现有债务及一般企业用途。
认购协议
日期2026年3月9日
订约方发行人,作为发行人;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经办人,作为经办人。
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CLSA Singapore Pte Ltd及J.P. Morgan Securities Asia Private Limited为发行票据的牵头经办人、联席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农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融资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招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及工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为发行票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
票据及担保并未且不会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除若干例外情况外,不得于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出售。票据及担保仅根据证券法S规例在美国境外的离岸交易中提呈发售或出售。票据预计由本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票据将不会在香港向公众提呈发售。
主要条款
提呈发售的票据
在交割条件的规限下,发行人将发行总额5,000,000,000人民币的票据。
发售价
票据的发售价为票据本金额的100.00%。
利息
票据将按其未偿还本金额自2026年3月16日起(包括该日)按年利率1.95%计息,自2026年9月16日起每年于3月16日及9月16日按半年分期支付。
票据地位
票据将构成发行人的直接、无条件、非后偿及(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无抵押责任,该等责任将于任何时间与发行人所有其他无抵押及非后偿责任享有同等地位,惟根据强制性及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而享有优先权者除外。
担保的地位
本公司已无条件及不可撤回地担保发行人就票据应付的一切款项如期准时支付。担保将构成本公司的直接、无条件、非后偿及(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无抵押责任,该等责任将于任何时间最少与本公司所有其他无抵押及非后偿责任享有同等地位,惟根据强制性及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而享有优先权者除外。
契诺
本公司于信托契据承诺,除若干例外情况外,不会招致若干留置权或整体大量整合、合并或转让、转移或租赁其物业及资产,除非若干条件获达成。除此以外,票据或信托契据并不约束或限制本公司自身或其联属公司招致其他债务的能力,或与联属公司进行交易或向其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付款行为的能力。
违约事件
票据项下的违约事件包括(其中包括):
(i) 在选择赎回、提前到期或其他情况下,任何票据的本金或溢价到期及应付日期后两个营业日内未能支付;
(ii) 付息到期日后三十日内未能支付任何票据的利息;
(iii) 发行人或本公司未能遵守票据及信托契据的若干契诺下的责任;
(iv) 未能履行本公司或发行人于信托契据或担保契据中的任何其他契诺或协议,且在信托人以挂号邮件或保证邮件的方式向本公司或发行人(视乎情况而定)发出书面通知后六十日,该违约情况持续;
(v) 担保不再有全面效力或作用或本公司否认或不承认其于担保项下的责任;
(vi) (A)于最后到期日(以及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届满之后)未能支付本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任何债务的本金;(B)因本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违约,本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任何债务提前到期,并且在信托人接获本公司或发行人按信托契据或担保契据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该债务未获清偿或提前到期的情况未获取消;或(C)未能根据任何担保或弥偿支付本公司、发行人或任何主要子公司就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债务应付的任何金额,并且于信托人接获信托契据或担保契据所规定的书面通知后十日内,该责任未获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清偿;然而,除非条款(A)、(B)或(C)所述所有事件相关的未偿付债务总金额超过150,000,000美元
(或任何其他等值货币),否则该等事件并不构成违约事件;
(vii) 判令或命令已颁布(A)就根据适用法律进行非自愿清盘或破产程序中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授出宽免或(B)裁定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发行人、本公司或主要子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寻求重组、清盘、安排、调整或债务重整,或委任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彼等的任何重大部分财产的托管人、接收人、清算人、受让人、信托人、查封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命令清盘或清算彼等的任何事务,且有关判令或命令于连续60日期间内未被暂缓且持续有效;或
(viii) 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根据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或类似法律提起自愿案件或程序,或将被裁定为破产或无力偿债的任何其他案件或程序,或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根据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或类似法律提交呈请或答复或同意寻求重组或宽免,或同意提交有关呈请或同意有关发行人、本公司或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彼等的任何重大部分财产的托管人、接收人、清算人、受让人、信托人、查封人(或其他类似人员)的委任或接管,或就债权人利益作出转让,或以书面形式承认其无力悉数偿还到期债务或采取企业行动促进该等行动。
最终赎回
除非先前已获赎回或购买及注销,否则票据将于在或最接近2029年3月16日的利息支付日按其本金额赎回。
因税务理由而赎回
诚如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进一步详述,倘发生影响若干司法权区的税项的若干变动,则发行人根据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可于任何时候向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30日及不多于60日通知,选择按票据的本金额,连同截至(惟不包括)已定的赎回日期所应计的任何未付利息(如有),赎回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于无登记事件时赎回
倘担保契据于外管局登记或向信托人提供相关文件(如票据条款及条件所载)于期限或之前未能根据票据的条款及条件达成,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任何票据持有人将有权(按该持有人的选择)要求发行人于无登记事件赎回日期(定义见信托契据)按等同于本金额的购买价,连同截至(惟不包括)无登记事件赎回日期所应计的任何未付利息(如有),赎回该持有人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于控制权变动触发事件时赎回
于发生控制权变动触发事件(定义见信托契据)后,受票据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任何票据持有人将有权(按该持有人的选择)要求发行人于控制权变动回售日期(定义见信托契据)按等同于本金额101%的购买价,连同截至(惟不包括)控制权变动回售日期所应计的任何未付利息,赎回该持有人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发行人选择性补偿溢价赎回
向信托人及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30日及不多于60日通知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于2029年2月16日之前随时及不时按票据的提前赎回补偿溢价(定义见信托契据),连同截至(惟不包括)赎回日期所应计的任何未付利息(如有),赎回全部或部分票据。
发行人可选择按面值赎回
向信托人及票据持有人发出不少于30日及不多于60日通知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于2029年2月16日之后随时按等同于票据本金额的购买价,连同截至(惟不包括)赎回日期所应计的任何未付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票据。
有关本公司之信息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综合型油田服务供货商之一,公司提供综合性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及生产服务,业务包含四大板块:钻井服务、油田技术服务、船舶服务、物探采集和工程勘察服务。本公司在中国市场份额稳固,在亚太、中东、美洲、欧洲、非洲等地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持续拓展业务提供了强大的平台。
本集团拟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规例将所得款项净额主要用作偿还其现有债务及一般企业用途。
上市及评级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票据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7章)发行债务证券的方式上市及批准买卖。本公司已接获联交所有关票据符合上市资格的确认。票据于联交所上市不应被视为发行人、本公司或票据之商业价值及信用质量的指针。
预期票据将会获穆迪及惠誉分别评为A3及A-。信贷评级并非购买、出售或持有证券的建议,并随时可能为相关评级机构所修改、中止或撤销。
建议发行受限于认购协议的条件。潜在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一般事项
仅美国境外的人士合资格参与票据发行。本公告所载资料的接收者请注意,应确保彼等并无参与行政命令及相关后续指示下的禁止交易。
释义
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内的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承董事会命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孙维洲
公司秘书
2026年3月10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赵顺强先生(董事长)及卢涛先生;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为肖佳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范白涛先生及刘秋东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赵丽娟女士、郭琳广先生及姚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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