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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4,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 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向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向农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238.32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6,238.32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  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②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光电子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上海泓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股东李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三)《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江苏永鼎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38.32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泰富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严炜、宋德明、许峥、徐功胜、穆茂武、曹一欢、淦贵生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85,532.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2.1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 201,862.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5.16%。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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