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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于2026年3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结束后,以口头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付丽华女士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秘书李前进女士出席并记录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3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0.2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审议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付丽华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意见和《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6-01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10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28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0.23元/股。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6年3月1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0.2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 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0.3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67.7750万股的1.7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67.7750万股的1.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26%;预留60.3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67.7750万股的0.3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7.74%。

  5、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23元/股。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8、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扣非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层面当期业绩完成度位于触发值(含)和目标值之间,则对应公司层面当期解除限售比例结果以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作为实际解除限售比例。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等级”“B等级”“不达标”三个等级。具体如下:

  

  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中扣非净利润达到触发值及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或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21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全体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4、2026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6年3月10日。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0.23元/股。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0.00万股。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七)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2026年3月10日收盘数据进行测算,首次授予的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3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但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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