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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6-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地位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12,575.86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判决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审判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1.2025年1月10日,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争民爆”)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以及出庭通知书,因合同纠纷,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争”或“原告”)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2025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当事人诉讼地位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成远矿业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3.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藏03民初4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0,593.07元(已缴纳),由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4.2025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昌都高争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5.2025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成远矿业收到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藏民终1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0,593元,由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成远矿业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应诉通知书(〔2026〕最高法民申880号),昌都高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已立案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受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 受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

  (三) 再审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原审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四)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

  2、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03民初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藏民终1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昌都高争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3.判令被申请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判决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以审判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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