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3月1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3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3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3月1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治平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6,083,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1.7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5,843,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1.52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0,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7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288,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048,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0,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704%。
3、公司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提案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34,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7%;反对3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3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5%;反对32,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2%;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1,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1%;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6%;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0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41,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1%;反对3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6%;弃权1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王峰、姜诚
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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