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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6-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46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2,7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最高成交价为7.4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6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1,137,750.96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6年3月12日因工作人员误操作,在回购过程中以7.47元/股买入30,000股公司股份,成交金额224,100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导致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超出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上述误操作行为未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对上述误操作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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