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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36,89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5004%;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50,6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2158%。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成都科成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成科技”)以及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微”)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三)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1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242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借款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还包括依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

  (六)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6、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3,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八)成都科成精化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他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 ),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6、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九)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债权人(或债权人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128XY240821T000104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债权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含债权人应授信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以第三方为被担保人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保理业务项下,债权人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债权(或基于授信申请人签发的债权凭证/无条件付款承诺而享有的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债权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收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权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权人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债权人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债权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

  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6、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十)成都中科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4,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36,89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5004%;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50,6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2158%。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保证合同》;

  3、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厂房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6、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0、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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