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19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6年3月31日至2026年4月9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反馈方式:员工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
(五)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18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前股东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IG开曼”)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32,025,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52,650,373股,下同)的9.08%。上述股份来源于IPO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公司IPO前股东上海康令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令科技”),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5,850,4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上述股份来源于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CIG开曼和康令科技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9,469,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其中,在任意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053,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受让的股份;在任意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526,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Gerald G Wong先生(持有CIG开曼100%股权)承诺其个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康令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其个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注:上述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CIG开曼此前承诺: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Gerald G Wong先生承诺:(1)本人在任职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内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剑桥科技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剑桥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本人将向剑桥科技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2)不论本人在剑桥科技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剑桥科技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康令科技此前承诺:若拟减持剑桥科技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于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赵海波先生承诺:(1)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剑桥科技的股份。另,在本人担任剑桥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期间,本人将向剑桥科技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剑桥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2)不论本人在剑桥科技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本人是否从剑桥科技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CIG开曼为公司控股股东,Gerald G Wong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康令科技的实际控制人赵海波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CIG开曼与康令科技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针对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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