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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6-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6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6年4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13号公司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柳自敏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9人,代表股份343,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70%。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名,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8人,代表股份9,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8人,代表股份9,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8人,代表股份9,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2%。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32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8%;反对1,2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871%;反对1,2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64%;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雍丽楠、冯建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6-022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26年4月13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其中4名董事以通讯方式表决,其余董事以现场方式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田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同意选举田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林先生,公司将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同意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田林

  委员:柳自敏、刘庆林

  2.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黄爱学

  委员:田林、叶森

  3.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叶森

  委员:田林、黄爱学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黄爱学

  委员:柳自敏、叶森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案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6-023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董事长辞职暨选举董事长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关于董事、董事长辞职的情况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收到张怀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怀畅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张怀畅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怀畅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张怀畅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怀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张怀畅先生在公司履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等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张怀畅先生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田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田林先生。公司将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为保证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田林

  委员:柳自敏、刘庆林

  2.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黄爱学

  委员:田林、叶森

  3.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叶森

  委员:田林、黄爱学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召集人:黄爱学

  委员:柳自敏、叶森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 备查文件

  1.辞职报告;

  2.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6-024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

  暨控股股东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本次股权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发来的《关于股权无偿划转的告知函》,宁国运拟将持有的公司206,896,551股A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17%)无偿划转给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电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宁国运与宁夏电投于2025年8月29日签署了《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17%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以下简称《无偿划转协议》),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宁夏电投直接持有公司206,896,551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8.17%),宁国运直接持有公司127,103,449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1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

  二、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2026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宁国运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已完成过户登记,过户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过户股数为206,896,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7%,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三、控股股东变更情况

  本次无偿划转过户登记已完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由宁国运变更为宁夏电投,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次无偿划转过户登记完成前后,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热力”)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无偿划转不触及要约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无偿划转过户登记完成后,相关股东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宁夏电投已作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承诺,确保公司经营独立性。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GHFLYJS[2026]157号

  致: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宁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2026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会议。

  2、2026年3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了《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

  3、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15点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13号公司7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2%。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3,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7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1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2%。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323,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8%;反对1,24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9%;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23,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871%;反对1,24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64%;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

  根据表决结果,田林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雍丽楠:____________

  冯建军: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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