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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8      证券简称:应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债券代码:113697      债券简称:应流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15日期间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39.61元/股),已触发“应流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 公司于2026 年 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

  ● 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6年4月16日至2026 年7月15日),如再次触发“应流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7月15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应流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 股东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6号),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5,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00,000,000 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2025年9月19日至2031年9月18日),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4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1,5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10月22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应流转债”,证券代码“113697”。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应流转债”自2026年3月2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 30.47 元/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转股价格未变动。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6 年3月25日至 2026 年4月1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应流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的议案》,鉴于“应流转债”距离存续届满期尚远,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6年4月16日至 2026 年7月15日),如再次触发“应流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自2026 年7月15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应流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应流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交易“应流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应流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减持“应流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减持“应流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流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应流股份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6号),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5,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00,000,000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4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1,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5年10月22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应流转债”,证券代码“113697”。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9月25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3月25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1年9月1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应流转债”自2026年3月2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0.47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转股价格未变动。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15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应流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可转债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的议案》,鉴于“应流转债”距离存续届满期尚远,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7月15日),如再次触发“应流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自2026年7月15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应流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应流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应流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交易“应流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6个月内均未交易“应流转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减持“应流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未来减持“应流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应流转债”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李明康     徐晟程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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