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发新先生、陈浔濛先生、张兵先生、李娜女士: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臻镭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2022年半年度报告至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3、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后续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www.stcn.com)、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停牌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6年4月21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臻镭,实施后A股扩位简称为ST臻镭科技。
●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股票不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的涨跌幅不变,仍为20%。
●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A股股票简称:由“臻镭科技”变更为“ST臻镭”;扩位简称由“臻镭科技”
变更为“ST臻镭科技”;
(二)证券代码仍为“688270”;
(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4月21日
第二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号),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市规则》第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12.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市规则》第12.9.1、12.9.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4 月20日停牌1天,2026年4月21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股票不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 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的涨跌幅不变,仍为20%。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 易累计买入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数量, 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 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 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的影响。根据《上市规则》12.9.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2.9.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
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二)对于《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2022年半年度报告至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三)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节 其他风险提示或者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
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 回应投资者问询。
联系人:证券部
电话:0571-81023677
邮箱:ir@greatmicrowave.com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www.stcn.com)、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